个人手机卡、银行卡
随意出租、出借、贩卖?
守法好公民不可不知:
这涉嫌
“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”
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,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,盐源县公安局在积极开展“全民反诈”宣传的同时,坚持以涉“两卡”犯罪线索为抓手,出重拳、下重手,全力打击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。近日,盐源县公安局侦破2起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案,抓获违法行为人2名。
违法行为人刘某某于2023年3月在明知出租、出售、出借电话卡属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,为从中获取高额利润,仍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电话卡转卖给他人,目前经电诈平台反馈该电话卡已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,刘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,目前已被行政拘留。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于2023年4月初在明知出租、出售、出借电话卡属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,将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两张电话卡出借给他人使用,从中获利4662元,目前经电诈平台反馈这两张电话卡已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。陈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,目前已被行政拘留。请勿贪图小利将银行卡、对公账户、手机卡、支付宝、微信等物品或即时通讯工具出售、出租、出借给他人!如果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、开设网络赌场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,您将有可能涉嫌诈骗罪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,成为犯罪分子的“帮凶”,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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